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1. 因融資融券證券商未依規定補足差額、償還融券、調換抵繳證券或屆期未清償時,證券金融事業填具「代理信用處分/撤銷申請書」,並操作「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交易(交易代號 702)或「代理信用處分/撤銷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02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轉融通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但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且以買回方式處分擔保品者,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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