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1. 因客戶未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填具「信用交易違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信用交易違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716)或「信用交易違約撥轉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6S)通知本公司辦理其融資融券專戶與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及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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