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1. 客戶以非本人且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持有之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時,融資融券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送存其融資融券專戶後,填具「現券償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現券償還」交易(交易代號 711)或「現券償還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1S)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信用餘額異動資料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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