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1. 融資融券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由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取得券源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證券商申請,由該證券商操作「融資融券專戶借入/歸還自有證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60)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融資融券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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