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0 00243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3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 18條至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50條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所有條文

  1. 融資融券證券商輸入委託買賣資料之同時,應鍵入信用交易記號,經核對有不符時,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並得操作「委託類別變更申報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83)查詢申報明細及申報結果之資料。
  2. 證券商已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欲申報調整信用交易資料時,應先取消當日沖銷交易之申報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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