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二個營業日,將下列股票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所持有股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
    1. 一、轉融資擔保股票。
    2. 二、轉融券保證金擔保股票。
    3. 三、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股票。
    4. 四、抵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股票。
    5. 五、轉借券擔保品股票。
    6. 六、抵繳轉借券擔保品差額股票。
  2. 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時,前項轉融資擔保股票過戶股數之計算,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3.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編製之過戶清冊,於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資料核對,由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4. 前三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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