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前條方式辦理標借﹑議借,仍無法取得足額證券時,即進行標購證券;取得之證券依下列數量按比例分配之:
    1. 一、本公司融券與借券差額合計數。
    2. 二、證券商轉融券數量。
    3. 三、證券商轉借券數量。
  2. 前項標購取得之證券仍不足分配時,本公司即通知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