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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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本公司轉融券或轉借券,而本公司亦因辦理融資融券、借券業務就同種證券發生差額時,就標借取得之證券及發生之借券費用,依下列數量按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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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融券與借券差額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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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轉融券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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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轉借券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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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標借取得之證券仍有不足時,按本公司及證券商不足之部分,分別辦理議借證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