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本公司轉融通證券之數量,超過前條證券之數量時,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依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訂有關標借、議借及標購差額證券之程序辦理。
  2. 前項標借、議借及標購差額證券之各有關費用,由證券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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