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運用下列證券作為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券源:
    1. 一、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取得且尚未提供委託人融券之證券擔保品。
    2. 二、辦理對證券商轉融通所取得之證券。
    3. 三、自有有價證券。
    4. 四、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2. 二家以上證券商就同種證券向本公司轉融通時,本公司就前項可運用證券,按各證券商申請轉融通證券數量之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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