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運用下列證券作為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券源:
-
一、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取得且尚未提供委託人融券之證券擔保品。
-
二、辦理對證券商轉融通所取得之證券。
-
三、自有有價證券。
-
四、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
-
二家以上證券商就同種證券向本公司轉融通時,本公司就前項可運用證券,按各證券商申請轉融通證券數量之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