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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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有價證券擔保轉融券保證金者,以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限;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與保證金之差額者,以無改變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為之;以有價證券為轉借券擔保品或抵繳轉借券擔保差額者,以中央登錄公債及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為限,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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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折價比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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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有價證券,按其抵繳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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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櫃有價證券按其抵繳日參考價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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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繳交擔保及抵繳證券之抵用價值,逐日按各該證券之收盤價格、參考價重新計算,如有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形時,亦應依本公司之通知,補繳或償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