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處分時,應委託其他證券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為之;委託申報未成交者,次一營業日起繼續申報。
  2. 前項處分所得經支付各項費用及清償轉融通債務;如有不足,本公司得自該證券商其他轉融通交易應退還款項中扣抵求償;如仍不足,本公司應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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