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即處分其轉融通擔保品及有關之款項或證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轉融通逾規定期限仍未償還者。
    2.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償還轉融資、轉融券或轉借券者。
    3.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或轉借券擔保品,或清償轉融通差額者。
    4. 四、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換擔保及抵繳證券者。。
    5. 五、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償還轉融通證券者。
  2. 於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情形,本公司應全數處分該筆轉融資、轉融券或轉借券,於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本公司得視情況處分至轉融資金額對貸放價格之比率回復或低於原轉融通比率,或轉融券保證金佔貸放價格之成數回復或超過原收取之成數,或轉借券擔保價值佔出借證券市值之比率回復或超過原擔保比率為止,或全數處分該筆轉融通。
  3.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轉融資逾規定期限者,本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迄清償日之前一日止,按轉融資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轉融資違約金;轉融券逾規定期限者,按轉融券手續費率加收相當一次手續費之轉融券違約金;轉借券逾規定期限者,自逾期之日起迄清償日之前一日止,按轉借券約定借券費率加收百分之十轉借券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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