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轉融資,如擔保證券之貸放價格下跌,致已貸放金額對下跌後貸放價格之比率,超過原比率;或轉融券之貸放價格上漲,致已收取轉融券保證金佔上漲後貸放價格之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時;或因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其擔保品價格下跌,致擔保品市值佔出借證券市值之比率未達原出借之比率時,本公司均即通知證券商於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或轉借券擔保品,或償還轉融通差額。
  2. 前項證券商應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差額或轉借券擔保差額,均得以有價證券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轉融券保證金差額或轉借券擔保差額以現款繳交者,本公司均與已收款項一併計付利息。
  3. 證券商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差額或轉借券擔保差額,如各該證券之貸放價格回復至原貸放價格且經證券商提出退還申請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依第一項之時間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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