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轉融通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本公司應通知證券商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轉融資、轉融券或轉借券。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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