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證券商因客戶償還融資或因應有價證券借貸還券短差證券所為之轉融通,如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者,其應收取之擔保價款、保證金及應交付之證券,得於申請日後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直接與證券商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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