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審核彙計前二條各證券商申請及償還轉融通事項,經核對後,於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規定之交割結算時間,對轉融資及買進證券償還轉融券部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繳付轉融通之資金及買進價款,並收取買進之證券;對轉融券及賣出擔保證券償還轉融資部分,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繳付證券,並收取賣出之價款。
  2. 前項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收付之款項與證券,均依彙總結計之淨收或淨付金額,及各種證券之淨收或淨付數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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