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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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賣出擔保證券償還轉融資,或買進證券償還轉融券,或以證券償還轉借券,應將下列事項之明細資料,於當日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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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出擔保證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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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賣出證券價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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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償還轉融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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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融資利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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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償還轉融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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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買進證券價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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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還轉融券保證金金額或抵繳證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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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轉融券保證金利息金額及應扣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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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償還轉借券種類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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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還轉借券擔保品種類、數量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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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轉借券現金擔保品之利息及應扣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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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轉借券借券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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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應收取或應補交之款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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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十三款證券商應收取之款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交付予證券商;應補繳之款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向本公司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