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轉融券,以各該證券成交日之貸放價格,為應徵收擔保價款之金額。
  2. 本公司轉融券保證金,依各該證券成交日之貸放價格,乘以轉融券保證金成數,未滿百元部分以百元計算,向證券商收取之。
  3. 本公司轉借券擔保品,以各該證券當日開盤參考價之貸放價格,乘以轉借券擔保比率,未滿百元部分以百元計算,向證券商收取之。
  4. 第二項轉融券保證金及前項轉借券擔保品,證券商以現款繳交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專戶;以有價證券繳交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繳交本公司,或匯撥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公司專戶。
  5. 本公司轉融券保證金及轉借券擔保品,證券商以有價證券繳交者,不計利息。
  6. 本公司轉融通手續費,證券商應依第四項以現款繳交轉融券保證金及轉借券擔保品之時間及方式繳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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