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償還全部轉融通債務,本公司並終止轉融通契約,註銷轉融通帳戶:
    1. 一、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2.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3. 三、自行解散或歇業。
    4. 四、違反轉融通契約約定事項。
  2. 證券商未自行償還時,本公司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