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轉融通,應向證券商收取之轉融資利息與轉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證券商之轉融券賣出價款與轉融券保證金利息,與轉借券現金擔保品之利息,其利率與費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本公司轉融通,應向證券商收取之轉借券借券費及得向證券商收取之轉借券手續費,其費率由本公司與證券商議定。
  3. 第一項利率調整時,本公司對已轉融通未償還部分,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4. 第一項之利息按轉融通貸放日迄償還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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