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資金(以下稱轉融資)之比率,不得超過證券商對客戶融資之比率;並收取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
  2. 本公司轉融券,應收取保證金,其成數不得低於證券商對客戶之融券保證金成數,並以各該證券當日收盤價格、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次日參考價(以下簡稱參考價),與轉融通數量相乘之金額(以下稱貸放價格)作為擔保品。
  3. 本公司轉借券,應收取借券擔保品,其擔保比率不得低於證券商對客戶之借券擔保比率。
  4. 本公司得視證券市場或個別證券情況,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情形,對第一項之轉融資比率酌予降低,或對第二項之轉融券保證金成數或第三項之轉借券擔保比率酌予提高,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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