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轉融通,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資金及有價證券為限。
  2. 本公司對證券商轉融券(以下稱轉融券),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客戶償還融資而無標的證券可供履行交割或因客戶現金償還而無標的證券可供返還為限。
  3. 本公司對證券商轉借券(以下稱轉借券),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因券源短差而無標的證券可供履行交割或返還為限。
  4. 證券商依下列原則分別申請轉融券或轉借券:
    1. 一、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且借入有價證券之餘額(以下稱借入餘額)大於出借有價證券之餘額(以下稱出借餘額)時,申請轉融券。
    2. 二、融資餘額大於融券餘額,且借入餘額小於出借餘額時,申請轉借券。
    3. 三、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且借入餘額小於出借餘額時,申請轉融券及轉借券張數比例依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轉融券張數比例=(融券餘額–融資餘額)/【(融券餘額–融資餘額)+(出借餘額–借入餘額)】
      2. (二)轉借券張數比例=(出借餘額–借入餘額)/【(融券餘額–融資餘額)+(出借餘額–借入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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