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 43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之2條文之「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 行使管道、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出董事暨設置審計委員會承諾書」,並自 107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證上二字第1061703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之 7附件「外國發行人註 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附件第17頁所列修正,第一上市公司 及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修正其公司章程或 組織文件;其餘修正,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市。
  2. 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經行使轉換權或認股權後而發行之普通股,應按時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得免依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辦理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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