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 43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之2條文之「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 行使管道、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出董事暨設置審計委員會承諾書」,並自 107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證上二字第10617032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之 7附件「外國發行人註 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附件第17頁所列修正,第一上市公司 及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修正其公司章程或 組織文件;其餘修正,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之上市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2.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並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
  3. 前二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善之情形。
  4. 申請本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就下列事項載明於公司章程,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
    1. 一、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2. 二、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3. 三、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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