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6524號 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31 條條文,除第18條至第20條、第26條自 104年11月30日施行及第14條、 第22條、第23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證券或商品,發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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