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46524號 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31 條條文,除第18條至第20條、第26條自 104年11月30日施行及第14條、 第22條、第23條自105年2月1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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