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 43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附件二、附件四及附件五,自發布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43 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附件六及附件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下列各款股票申請上市案件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但經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實地查核並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
    1. 一、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
    2. 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八、第五十三條之十八、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四規定申請股票上市者。
  2. 前項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除審查承銷商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評估工作底稿外,得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審查會計師、承銷商工作底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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