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 43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附件二、附件四及附件五,自發布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43 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附件六及附件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項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該項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中財務報告檢送期限者,應洽申請公司加送申請年度最近期提報董事會及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申請年度者,應洽申請公司加送申請年度自結四大財務報表,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
  2. 公營事業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若經本公司核准上市契約,且其預定辦理公開承銷開始日已逾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期限者,應比照上市公司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檢送經會計師核閱之季財務報告,並將前開財務報告電子書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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