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 43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附件二、附件四及附件五,自發布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618043 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附件六及附件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附件欄所載明之必要書件全套,至備供查閱書件部分,本公司將視審查需要另行調閱。經經理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經理部門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2.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納應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費,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理部門於收文後,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復通過評估會議表決之評估意見,並函知申請公司後,始得提出上市之申請。
  3. 申請公司應於前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上市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4.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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