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 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1.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2. 二、證券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3. 三、解散或停止營業。
    4. 四、變更機構名稱。
    5. 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6.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7.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8.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9. 九、其他重大事件。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商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證券商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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