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4236號 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7、第24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之2、第40條 、第4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及檢討等作業程序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前項之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