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4236號 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7、第24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之2、第40條 、第4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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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涉及第十九條之六第一款至第三款連結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本會,本會於核准第一家證券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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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連結第十九條之六第四款者應向中央銀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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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六及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