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093001966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30654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所收交割結算基金,設專戶保管,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以下列方法運用之:
    1. 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2.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3.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法。
  2. 本公司運用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利息,扣除其所需費用及稅捐後,由本公司每半年結算一次,發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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