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093001966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30654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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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收交割結算基金,設專戶保管,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以下列方法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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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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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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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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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運用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利息,扣除其所需費用及稅捐後,由本公司每半年結算一次,發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