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093001966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30654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以下簡稱證券商)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向本公司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2. 交割結算基金以繳存現金為限。本辦法公告實施前,以其它方法繳存者,應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三十天內改以現金繳存。
  3. 證券商不如期繳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補繳交割結算基金時,本公司即暫停其參加市場交易。
  4. 證券商對其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不得轉讓或設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