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53322號 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至第六條,其適用情形如下:
    1.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2.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
    3.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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