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53322號 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所定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 一、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2. 二、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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