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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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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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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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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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進(賣出)申報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