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1條之 1、第13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40條、第66條、第68條、第72條及附表十四至附表十七、附表三十三;刪除第51條條文及附表十三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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