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9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294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27條、第39條、第51條、第56條之1、第60條之9、第63條、第69條及附表一至附表十七、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三十五;增訂第75條之1;刪除第60條之6條文

所有條文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項、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第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其適用情形如下:
    1.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
    2.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適用。但得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
    3.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本準則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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