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9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294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27條、第39條、第51條、第56條之1、第60條之9、第63條、第69條及附表一至附表十七、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三十五;增訂第75條之1;刪除第60條之6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時,應檢具補辦公開發行說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情形。
    2. 二、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效益。
    3.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報日期已逾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列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4.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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