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9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294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27條、第39條、第51條、第56條之1、第60條之9、第63條、第69條及附表一至附表十七、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三十五;增訂第75條之1;刪除第60條之6條文

所有條文

  1. 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票,其持有人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1. 一、其發行公司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三年者。
    2. 二、其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均未達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前述財務報告之獲利能力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損)對其之影響:
      1.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2. (二)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
      3. (三)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
    3. 三、其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或分派前之淨值占資產總額之比率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4. 四、其他本會認為不適宜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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