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00592 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 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 29條、第30條、第36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第57條、第63條、 第68條、第70條、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79條;刪除第 18條、第20條、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1.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2.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3. 三、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情節重大者。
    4. 四、申報盈餘轉作資本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分配盈餘扣除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不足分派。
      2. (二)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未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
      3. (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本次申報盈餘轉作資本案件,係全數配發員工紅利。
      4.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員工紅利以現金支付及配發新股依市價計算之合計總額高於本期稅後純益之百分之五十,或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彌補虧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
    5. 五、申報資本公積轉作資本案件,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之情事者。
    6. 六、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者。
    7. 七、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2. 前項第四款第四目所稱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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