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00592 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 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 29條、第30條、第36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第57條、第63條、 第68條、第70條、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79條;刪除第 18條、第20條、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公告,並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十七),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2.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如有變更委任會計師及主辦承銷商之情事,其所委任會計師及主辦承銷商仍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
  3.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有違反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撤銷其當次追補發行之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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