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00592 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 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 29條、第30條、第36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第57條、第63條、 第68條、第70條、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79條;刪除第 18條、第20條、第3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兼採申報生效及申請核准制。
  2. 所稱申報生效,謂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3. 所稱申請核准,謂本會以發行人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4. 對於第一項案件之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5. 第二項所稱營業日,係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6. 本準則所稱上櫃公司,係指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或第三條之一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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