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9334號令 修正發布第11條、第23條條文及第10條之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所有條文

  1.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七款、第十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條第八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其適用情形如下:
    1.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適用。但經本會核准自一百零一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
    2.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五年會計年度適用。但自願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適用。
    3.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依本準則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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