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8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9334號令 修正發布第11條、第23條條文及第10條之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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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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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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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槓桿度,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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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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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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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含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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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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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