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9334號令 修正發布第11條、第23條條文及第10條之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所有條文

  1.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2.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應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
      2.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3.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項目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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