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8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4734號令 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之1、第13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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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所屬證券商在辦妥異動之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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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內部因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職務調動、升遷等,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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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或有第十七條規定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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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經本會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其登記有前條第三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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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異動登記,如係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其申報登記應於異動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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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前項之登記,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異動情形彙總轉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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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證券商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異動,所屬證券商應於異動前,先申請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始得異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