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22條之2及第22條之3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2-2條 (罰則)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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